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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布最新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支付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7号)要求,结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调整情况,为保障我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待遇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经相关程序,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及医保支付标准(2023版)》,现印发全省统一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药范围调整情况
在《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及医保支付标准(2022年版)》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2年)调整情况,经专家评审等程序,调出和新增了部分“两病”药品,其中新增药品在“备注”栏予以了标注。
二、支付标准调整情况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支付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支付标准制定办法,以国家协议期内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国家或省级集采中选湖南药品价格为基础,结合药品年度内在我省挂网采购数量情况,重新测算和确定了“两病”用药范围药品的支付标准,并按照国家确定的“两病”药品支付标准的定义进行待遇支付。同时对国家或省级集采中选湖南药品通用名在“集采中选”栏中予以“*”号标注,并在附件中列出了具体中选厂家药品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做好“两病”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调整后的药品配备和待遇支付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两病”药品的配备使用,根据临床需要做到“应配尽配”。
(二)对“两病”用药范围内的国家或省级集采中选湖南药品,省局将根据中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药品的支付标准,不再另行发文。各地要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做好政策解读,原则上使用支付标准以内的药品,积极推动“两病”集采中选药品的使用,保障患者待遇水平,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三)《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及医保支付标准(2023版)》从2023年11月13日起全省执行,省局将统一进行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调整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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